公證,認證 | 民間公證人林佳陵事務所
公證人
, 本所公認證之效力,台北公證,台北市公證,台北市公證人,台北公證人,與地方法院公證處完全相同,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,公證處,法院公證民間公證人,民間公證人事務所,公證人事務所,法院公證人
服務項目:法院公證、單身證明、單身證明公證、單身公證、公證遺囑、遺囑公證、租約公證、租屋公證、租約公證費用、房屋租約公證、租賃公證、公證租約
地址:台北市南京東路4段197號3樓之4,聯絡電話:(02)27165686,傳真:(02)27168687,手機:0939386189,歡迎預約! 司法院遴任全職民間公證人。本所公認證之效力,與地方法院公證處完全相同, 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,律師執業11年,大學教師經歷,其豐富專業實務經驗,親切誠摯服務,歡迎蒞臨
公證的好處
一、辦公室、店面、住家等不動產租賃契約經公證的好處:
- 就承租方應依約給付租金、違約金或於租期屆滿應返還房屋、或出租方應依約返還保證金等事宜,如依公證法第13條規定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,經公證者,如未依約履行,他方不需經冗長之第一、二及三審訴訟過程,而「得直接以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」,更便於主張權利。
- 依民法第425條第2項規定,「不動產租賃契約期限逾5年或未定期限者」,如「租賃契約經公證」者,房東如將租賃物讓與第三人,則房客得向該第三人主張其租賃契約仍繼續存在(買賣不破租賃);如未經公證,則房客不得向該第三人主張其租賃契約仍繼續存在。
二、預防糾紛及保障權利:
當事人就其法律行為及私權事實等為公證,由本所公證人提供完善專業之法律意見,將更能保障當事人權益,並促使當事人確實履行義務,以達預防糾紛及保障權利之目的。
三、保全證據:
保全證據於主張權利及爭訟過程中有其重要性,公證得保全證據,如網頁侵權之公證即是。
四、以公證書直接聲請強制執行:
公證法第13條規定:
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,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,得依該證書執行之:
一、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。
二、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。
三、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,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。
四、租用或借用土地,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,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。
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,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,得依該證書執行之:
一、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。
二、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。
三、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,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。
四、租用或借用土地,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,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