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遴任全職民間公證人林佳陵事務所
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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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務項目:公證遺囑,自書遺囑認證,單身證明,單身宣誓,翻譯,翻譯社,翻譯文件,公證,認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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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址:台北市南京東路4段197號3樓之4,聯絡電話:(02)27165686,傳真:(02)27168687,手機:0939386189,歡迎預約!
本所公認證之效力,與地方法院公證處完全相同,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候選人,律師執業11年,大學教師經歷,其豐富專業實務經驗,親切誠摯爲您服務,歡迎蒞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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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公認證各項服務(包括但不限下述)
•租賃、終止租賃、使用借貸、宿舍借用、金錢借貸、買賣、贈與等公認證
•單身宣誓書、汽機車繼承切結書、遺囑、出生、離婚協議書、繼承、收養、認領、親屬證明、授權等公認證
•兩岸文書公認證
•學歷、留學、移民等公認證
•銀行保險箱開箱公證
•委任、和解、信託、承攬、保證、共同投標協議書、僱傭、保證、眷村改建協議書等合約公認證
•聲明書、宣誓書、切結書、證明書等公認證
•翻譯本認證
•戶籍謄本、無犯罪證明、公文書、身分證影本、護照影本、證書影本等認證
•事實公證(如侵權網頁、占有事實公證)
•抽獎公證
•各種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公認證
二、應攜帶資料(辦理前請先來電確認應攜帶之資料,以節省您寶貴之時間。)
(一)、房屋租賃契約
房東、房客(自然人)親自到場請求辦理,應攜帶: |
房東或房客(自然人),一方或雙方未親自到場,「授權」他人辦理公證,應攜帶: |
1 |
雙方皆應攜帶身分證正本 |
1 |
授權書(需經未到場之授權人親自簽名、並需蓋授權人之印鑑章) |
2 |
雙方皆應攜帶印章 |
2 |
「授權人」印鑑證明1份(戶政事務所核發) |
3 |
房東應攜帶「房屋所有權狀」正本 |
3 |
被授權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。
授權人之身分證影本。 |
4 |
房東應攜帶「房屋稅單」正本 |
4 |
房東未到,其被授權人應帶「房屋所有權狀」正本 |
5 |
租約共3份
(本所有例稿。如係雙方自訂之條文,請先來電或傳真契約,以確認是否適切,以節省您寶貴之時間) |
5 |
房東未到,其被授權人應帶「房屋稅單」正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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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 |
租約3份 |
如房東或房客,一方或雙方為公司 |
一、公司負責人親自到場請求辦理,應攜帶: |
二、房東或房客,一方或雙方之負責人未親自到場,授權他人請求辦理,應攜帶: |
1 |
公司負責人身分證正本 |
1 |
未到場之負責人,公司之授權書
(授權人處,應蓋與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上相同之大小章印鑑) |
2 |
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上之公司大、小章 |
2 |
未到場之負責人身分證影本。
到場之公司負責人身分證正本。 |
3 |
最近一次的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或抄錄本(核對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網頁) |
3 |
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之公司大、小章 |
4 |
房東應攜帶房屋稅單正本 |
4 |
最近一次的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或抄錄本(核對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網頁) |
5 |
房東應攜帶所有權狀正本 |
5 |
房東應攜帶房屋稅單正本 |
6 |
租約3份 |
6 |
房東應攜帶所有權狀正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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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 |
被授權人應攜帶印章、身分證正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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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 |
租約3份 |
(二)、與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結婚,辦理單身事實宣誓書、及無血緣關係聲明書之認證
單身事實宣誓書
(中文認證費500元、英文認證費750元) |
無血緣關係聲明書
(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,需另辦理此聲明書) |
1 |
身分證正本 |
1 |
身分證正本 |
2 |
印章 |
2 |
印章 |
3 |
中文或英文戶籍謄本5份 |
3 |
確認大陸地區配偶姓名 |
如聲請者曾離婚、或配偶過世者,需另攜帶下述文件 |
4 |
確認大陸地區配偶身分證字號 |
協議離婚 |
向戶政事務所申請、經戶政機關用印之離婚協議書影本5份 |
5 |
確認大陸地區配偶出生年月日 |
判決離婚 |
向戶政事務所申請、經戶政機關用印之離婚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各5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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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偶過世 |
向戶政事務所申請、經戶政機關用印之死亡證明書影本各5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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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、汽機車繼承切結書
切結人應攜帶身分證正本、印章 |
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、死亡證明書1份 |
行車執照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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